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年9月18日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覆盖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全体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与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别
等级
比例
标准
(元)
博士研究生
一等
不限
18000
二等
15000
三等
1200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12000
二等
70%
9000
三等
20%
6000
第六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再具备该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三)学术行为不端;
(四)未完成学籍注册;
(五)欠缴学费;
(六)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研究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科学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特点。
第十一条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吸引优质生源为导向。硕士生主要依据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等。硕士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等级比例评定。博士生主要依据入学前科研业绩与入学成绩(实行“申请—审核制”的一年级博士生以入学前科研业绩为依据)。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业表现为导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内)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与实践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研究生中的排名应在前20%,原则上应有反映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在学术、文艺、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范围内,评定研究生获奖等级,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获奖研究生名单、获奖等级及获奖依据等。初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从提出退学申请的次月起按月计退当年所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印发